《内蒙古自治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政策: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提升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质效,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财政部对原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并正式印发实施《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号)。专项资金包括三个使用方向:创业担保贷款奖补、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自治区财政厅在充分征求自治区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及政策变化
《实施细则》共九章,五十一条,由总则、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政策、资金分配、预算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附则等章节组成。
(一)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主要变化
一是提高了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300万元提高到400万元。此外,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二是降低了申报门槛。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由由原来的15%降低为10%(超过100人的企业由8%降低为5%)。
三是调整贴息比例。由借款人和小微企业承担LPR-150BPs以下部分利息,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调整为: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和小微企业,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贴息。
四是拓宽了贷款担保渠道,引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二)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
按照“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兼顾平衡”的原则,本次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明确了我区东、西部地区分别确定一个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共两个名额,充分发挥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的协同配合作用,支持重点地区持续改善普惠金融服务。
(三)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政策的主要变化
本次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政策,主要侧重于引导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加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投放,主要变化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增加支持对象,在原政策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支持对象的基础上,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现行农村金融体系的主力军纳入支持范围,进一步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二是享受政策不再限定期限,取消了金融机构开业5年内享受补贴的年限限制。
(四)建立自治区对盟市绩效目标自评结果运用体系机制
主要对创业担保贷款发放额、创业担保贷款回收率、资金足额拨付率、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申报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小微企业满意度等指标进行自评打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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