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400-01-56871
首页 >> 信用动态

两部门:对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刘佳 | 时间:2025/2/6| 点击次数:152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发布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明确对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价格)管理,既保障运营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又防止其形成垄断利润,更好促进公共数据资源运营机构健康规范发展。

  通知明确运营机构提供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不收取费用;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同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在不超过最高准许收入范围内,统筹考虑不同应用场景下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资源使用以及销售规模等因素制定上限收费标准。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管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管理方式上要适应公共数据要素特性,实现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目标,构建科学合理的价格机制。通知对运营机构的最高准许收入进行管理,通过管住准许收入,避免运营机构过度逐利;同时赋予运营机构一定自主定价权,允许其在各类产品和服务上限收费标准内,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市场情况灵活定价,充分调动各主体积极性。

  来源:信用中国


文章关键词:  

信息来源    :  

本网站为服务于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的公益性网站,因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来邮来电告知,本站将立即改正。

投诉举报电话:4000156871 服务热线:4000156871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路甲72号园艺御景6楼

备案号: 蒙ICP备19003911号-3

运营单位:内蒙古网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信息: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962号